废旧金属收购业查验、登记制度
(兼)职登记员,持证上岗,负责对所收购物品的查验、登记工作。
〈废旧金属收购登记簿〉,进行如实地登记。
,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和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对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在分割、拆解前拍照或者录象保存,并按要求报送公安机关。
,不得收购〈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金属物品。
,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主动出示登记簿,配合公安人员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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