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徐书洲,性别: 男,出生年月:1954年11月23日,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同安小区6-1-101室电话:**********
被告(1):姓名:陈继胜,性别:男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业律师事务所电话:**********
被告(2):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电话:0951-6011966
案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陈继胜返还财产保证金15000元;
2、要求被告陈继胜返还额外收取的1000元
3、要求被告兴业律师事务所返还诉讼代理费3000元
4、要求被告共同承担精神损失费3000元
5、要求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徐书洲因交通肇事一案于2011年6月7日与被告兴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辩护委托协议。协议签订后,兴业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律师陈继胜作为原告的辩护人。
在取保候审期间,第一被告陈继胜向徐书洲之子索要15000元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但原告经调查得知,取保候审的方式实际上为人保而非财产保证。与此同时,被告陈继胜又以办案需要为由,又向徐书洲之子索要1000元。在一审结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陈继胜询问各种费用去向,却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甚至辱骂,给本人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另外第二被告兴业律师事务所用人不当,应对此承担责任。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继胜返还财产保证金15000元,返还额外收取的1000元,被告兴业律师事务所返还诉讼代理费3000费, 被告共同承担精神损失费500元。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书洲
2011年11 月12 日
附:本诉状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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