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
第三条哈尔乌素露天煤矿项目建设管理部安监站对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安全实行监督、检查管理,并接受准能公司安监局对建筑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哈尔乌素露天煤矿项目建设管理部安监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二章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九条施工采购的各种材料、工器具、设备等的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必须保证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事用方法。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已经报废的机具,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国家安全监察局主管部门考核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报安监站备案。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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