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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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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71223
【实施日期】 19980101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
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
、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
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
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
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
、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
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
规模相适应。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
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
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
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章名】第二章资质等级和标准
第六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工
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其中《工程设计证书》包括《
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
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的
设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
量等四个专业。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实行一个行业一认证制度。
第八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按承担不同业务范围一般分为甲、
乙、丙、丁四个等级。分级标准的主要依据为:
(一)各专业技术人员及执业注册人员的配备;
(二)完成项目的能力、技术特长和业绩;
(三)技术水平、技术基础工作能力;
(四)技术装备、工作场所、勘察设计质量及管理水平;
(五)注册资本;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制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审定、发布。
第十条持有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业务;持
有丙、丁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
【章名】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批准设立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及执业资格
证书;
(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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