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
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招投标活动的不规范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参加招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苏州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处理监督和投诉处理,按照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要求,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具体负责实施招标投标监督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填写《投诉转办通知单》,书面告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负责实施招标投标监督和备案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将投诉材料一并转交。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投诉受理手续,进行调查,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应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转办的投诉,自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报转办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苏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统一管理。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异议处理和投诉处理。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受理和处理
第八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或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和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九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第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收到异议书之日即为受理时间。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异议书内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依法对异议书进行调查、处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因情况复杂,组织调查论证或鉴定审查时间较长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并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
第十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七条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网上和其他非实名投诉,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实名投诉手续。
第十八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应当在本办法规定时间提出的诉求而未提出,超出投诉时效的;
(五)投诉人对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且未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不予受理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形式,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投诉人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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