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
(一)宪法
1. 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母法。将宪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较而言,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
(1) 宪法的内容比普通法律要广泛、全面、重大。
(2)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它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3)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在修改程序上,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 我国宪法的历史进程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现行宪法由138条正文,4个修正案。最后一次宪法修正案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
3.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3)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4)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ZYB重油煤焦油专用泵内活动。
4.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经济制度是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决定着一个国家所属的历史类型;一是决定着一个国家与其它同类型国家间相互区别的具体国家性质。
我国经济向度主要表现为以下两大类:
(1)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
①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专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②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重油煤焦油泵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 我国的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机关都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占最高地位,其它机关由代表机关产生,对代表机关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它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
6. 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即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因此只要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我国公民资格、没有被剥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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