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筑
消
防
设
备
年
度
检
验
评
定
规
程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2
5 检验项目、要求、器具及检验项目分类 2
6 检验规则 6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定期检验工作检验范围 66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报警声响强度、风口风速值和应急灯具照度值的检测方法 68
前 言
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按照GB/T -2009给出的规则对DB37/ 242-2008《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增加了消防供配电设施、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的相关内容;
——修订了原标准中不符合工程实际的条款和项目类别;
——明确了定期检验的条文。
本标注自发布之日起代替DB37/ 242-2008,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器具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盖永兴、黄凤梅、姜丰林、席海涛、齐晓倩、房传斌、谢丽娟、田成、杨华俊、周建志、范洪光、张明合、马华信、侯金月、郝世瑞、王亮、白秀芳。
建筑消防设备年度检验评定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检验要求、方法、检验项目类别和判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委托检验和建筑使用前的验收检验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检验评定。
定期检验工作检验范围参照附录A相关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建筑消防设施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定期检验Regular inspection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省内通过消防验收且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missioned the inspection
使用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检验机构对其使用或安装的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所进行的检验。
检验项目分类 Inspection item classification
被检验项目在整个消防设施中,对消防设施运行所起作用重要程度的代表符号。
本标准检验项目的分类共有A类、B类、C类三种:
A类:指直接关系到消防设施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在标准条文后面的类别标注A类;
B类:指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消防设施运行可靠性的项目,在标准条文后面的类别标注B类;
C类:指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中又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在标准条文后面的类别标注C类。
基本规定
消防检测依据的设计文件、竣工资料或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检测仪器设备应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检验项目、要求、器具及检验项目分类
消防供配电设施
消防配电
检验要求: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方式和供电负荷能力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
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切换备用电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类别:a)、d)A类;b)、c)C类
自备发电机组
发电机
检验要求:
发电机额定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
发电机手动、自动启动并达到额定转速并发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s。
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率、相位的显示均应正常。
机组应与市电系统联锁,不得与其并列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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