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销售人员临时合同
甲方:上海睿海晶樽酒业有限公司
乙方:
时间: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
地点:紫浓金樽酒庄
为拓展甲方产品市场,甲方现聘乙方为甲方在上海地区的产品兼职销售员,为互惠互利,促进销售,经双方商议,协议如下,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 2011年7月1日一 2012年7月1日止(共1年,含三个月试用期)。
二、基本指标任务:
从受聘之日起,乙方需按不低于甲方规定底价价格销售,并完成甲方要求的每月两万元人民币的销售任务。
乙方完成月指标任务(以款到帐为准)人民币两万元,甲方发给底薪工资3500元/月。乙方没有完成两万元人民币/月销售额的,甲方按照实际销售额的15%予以提成,但是没有底薪。个人医疗保险、福利、养老金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销售对象及底价:
l、销售对象:“紫浓金樽酒庄中”销售的代金卡、酒、酒类相关的器皿以及酒庄的场地出租。
2、客户对象:客户为销售人员自己开发,甲方不提供给乙方客户资源。
五、业绩计提、要求
1、执行销售提成大包干制,即:由乙方自负劳务信息费、市内运费,差旅费、应酬费,节余归己。
2、按照具体销售额来计算提成,每个月超过人民币的销售额部分按销售额的15%予以提成。
3、所有产品原则不能低于底价销售,特殊情况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4、本合同中所指的销售额是指紫浓金樽酒庄的正价葡萄酒商品,其余(被定为促销产品的、名庄产品的、中国白酒系列的、洋酒系列的、酒类器皿的、酒柜类)都应该按实际销售额折半后计入应计营业额。
5、原属甲方用户业务不计提成。
六、结算:按月考核结算,以款到帐为准。方法:扣除规定的月基本指标任务后,余额部分按计提方法结算并一次性支付乙方。
七、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名义,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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