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研究
从法律视角浅析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
陈正玉
(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四川西昌 615000)
摘要: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中央银行一个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对于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及信贷规模、保证客户存款安全、维
护金融体系正常运转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当前存款准备金作为经常性货币政策工具的情况,本文从现行存款准备管理中的法律
风险剖析出发,梳理了当前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和处罚法律法规的盲点以及冲突,就进一步完善央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提出政
策建议。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350-2011(07)-0010-02
一、当前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及操作中存在的法律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而在实
风险际操作中,会导致同类性质的违反准备金管理行为,或在不同
地区类似的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不具可比性和同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法规不完整,处罚规定不统一一性。从行政执法合理合规的角度来看,也将给人民银行行政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涉及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法律主要有执法层面带来法律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二)对财政性存款界分不清晰导致少缴存的行为无法可依
政处罚法》,行政法规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人民目前对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的规定是“金融机构代办的中
银行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但现有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衔接的问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并没有相
题,影响了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可操作性,现有的违反存款准备关法律、法规对其科目的细化规定。从操作实务的角度分析,
金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就有三种。如金融机构在代理财政性存款业务时,把税款收入必须纳入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存款准备金“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资金纳入一般的活期存款科目核算
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的,把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预算外收入不纳入“待结算财
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由政款项”科目核算,而当作一般活期存款科目核算的,这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资金未全额划缴人民银行,致使财政性存款缴存较一般存款准
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备金的管理存在更大的无法可依、无法可查的障碍。《中国人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民银行法》忽视了财政性存款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没有将其纳入
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到统一的准备金管理框架内。虽然《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是《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未按照中第二十二条对占压财政性存款的处罚给予明确规定,但设限过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高、过于原则,对于临时缴存不足的问题没有从轻处罚的办法,
令其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在实际管理中难以落实而形同虚设。对财政性存款的界定分不
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清晰,为金融机构逃避财政性存款缴存提供了机会,使人民银
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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