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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作品放映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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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介绍:
近年来,唱片公司和KTV经营者针对MTV收费问题,争论不休。造成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法律对相关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以及人们对MTV唱片交易的本质认识不清所造成的。按照现行法律,KTV经营者不需要对唱片公司就播放MTV的问题另行交纳使用费,更不存在侵权赔偿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对现行著作权法作相应的完善。本期法律快车著作权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著作权法律师——【大连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放映权。
访谈嘉宾: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
法律咨询:138-8955-0957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董毅智律师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怎样才算具有“独创性”该《条例》就没有下文了。而判断MTV是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的根本标准,就在于录音录像制作者是否进行了创作,其独创性的水平有多高,是否达到著作权法上作品的保护标准。对于判断作品是否受保护的“独创性”标准,在不同国家要求是不一样的。“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制度并不刻意追求维护作者的创作成果,而是根据经济学原理通过刺激人们对作品创作的投资来促进新作品的产生和传播”,这些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较低。而大陆法系国家一开始就采取了较严格的“独创性”标准。“例如,德庸的及常规性的东西一般不予以保护。
”也正是基于对独创性标准的不同认识,才产生了近来对MTV的法律性质问题的争议。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网: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
董毅智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法律快车网:
董律师,什么是放映权?
董毅智律师: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得各有关部分作者的许可。
法律快车网:
对MTV法律性质的争论,学界中有几种看法?
董毅智律师:
1、认为MTV是原有音乐作品的延伸,是歌曲的一种表演形式。
2、认为MTV是作品的组合或连接。
3、认为MTV就是录像制品。
4、认为MTV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所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似电影作品)。
法律快车网:
基于这几种观点,在此类情况下MTV的付费问题是如何的?
董毅智律师:
这里重点讲述第一点和第四点。
如果按照上述的第一种观点,MTV是歌曲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MTV本身不是独立的作品。唱片公司的地位顶多算是表演者,甚至只是演出组织者。何谓表演者,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六)项规定,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可称为表演者。表演者权利是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是传播者在作品的传播中,对所产生的演绎作品的权利。而邻接权的行使不得侵犯著作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表演者是不享有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和广播权的。,如果未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侵犯的也是著作权人,即词曲作者的机械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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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drp53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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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