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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行错误导致的公证处民事赔偿案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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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霸道公证处糊涂侵权行为终付出代价因执行错误导致的公证处民事赔偿案件【案件情况】 耿某于2003年6月7日,与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订立1份买卖合同,以24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的沥青摊铺机一台,同时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期限24个月,%,但对贷款的划拨账户、贷款担保、还款方式、抵押、保证等内容没有约定。后中联公司返还给耿某1份由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关世捷制作的(2003)京东证经字第15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的贷款合同却没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的签名和盖章,该公证书称“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附有(2003)京东证抵字第021号抵押登记证书。中联公司同时为耿某办理了广大银行阳光卡,并要求耿某向阳光卡中存钱,以备光大银行扣款。耿某按月向光大阳关卡中存入贷款利息,共计数十万元。2004年8月25日,耿某的沥青摊铺机正在内蒙干活时,突然得知光大银行向东城公证处申请签发了执行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依据该执行证书正在内蒙强制执行。同年8月31日,西城法院做出了裁定,扣押了沥青摊铺机,并将其交给了中联公司。耿某于2004年11月底看到了东城公证处的档案,发现公证书是别人冒用我名义办的,光大银行根本没有公证申请,公证书的内容也是虚假的,执行证书的依据只有一页申请书,后来光大银行才补充了一些材料,光大银行称因系统原因把账划错了,中联公司伪称耿某的沥青摊铺机于2004年8月12日在西城区停置,光大银行也向西城法院提供伪证,以使该法院取得管辖权。后经耿某申诉,东城公证处于2005年1月7日做出了(2005)01号撤销执行证书决定书,撤消了(2004)京东证字第386号执行证书。2005年6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做出京东申决字第【2005】7号行政申诉决定,维持了东城公证处(2005)01号撤销执行证书决定书并撤销(2004)京东证经字第286号执行证书。2005年7月1日,西城法院解除了对耿某的沥青摊铺机的扣押。2005年6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还做出了京东司申决字【2005】6号行政申诉决定,要求东城公证处撤销(2003)京东证经字第155号公证书“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具体关系请见下图)【耿某控诉】沥青摊铺机在2004年8月31日到2005年7月1日期间被西城法院扣押,给耿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每天至少1个台班,并由承租方承担运费、油料费、工人消费(每天每人100元到500元),耿某的成本只是沥青摊铺机的正常折旧,而因被扣押沥青摊铺机不能正常使用及保养,损坏比正常使用的折旧更大,从2004年8月31日至2005年7月1日为304天,,因为三被告的共同过错,。【辩方意见】光大银行辩称:一、我行依据这些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扣押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耿某利益受损,与我行无关,因此耿某起诉我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属于滥用诉权。二、耿某在公证处、司法局,申诉阶段虚假陈述,隐瞒事实,仅凭我行阳光卡对账单,向以上机关谎称其一直未逾期还款,蒙骗公证、司法人员,导致公证机关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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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