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氧气瓶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氧气站应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与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关氧气充装和气瓶技术检验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第二条氧气站在充装氧气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氧气。1、氧气瓶必须漆天兰色,凡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的,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2、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氧气瓶。3、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4、无使用单位名称、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5、超过检验期限的。6、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的。7、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的。8、瓶嘴内垫有铅垫或有其他异物的氧气瓶。第三条氧气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设计压力,充装过量的气瓶严禁发放,氧气站应定期对充气设施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并认真填写充装记录。第四条氧气站的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并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第五条氧气站必须按国家标准对氧气瓶进行定期技术检验,对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操作的气瓶应提前进行检验。第六条氧气瓶经过技术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1、瓶壁有裂纹,渗漏或明显变形的;2、经测量壁厚、进行强度校核(不包括腐蚀裕度),不能按原设计压力使用的;3、容积残余变形率大于10%的;经检验停止使用的气瓶,由氧气站打上钢印并负责处理,并将停止使用的情况书面通知气瓶使用单位,并报厂安全处。第七条机动处探伤室应按国家规定定期对氧气瓶和氧气站有关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查。第八条氧气站在对气瓶进行水压试验时,应做到以下各点:1、气瓶灌满水后,在试压以前应停留一定时间,以排除瓶内残留气体。2、试验环境气温和试验用水温度不低于5℃。3、气瓶与操作人员之间,应设置可告的防护设施。4、试压系统不得渗漏和存留气体。5、试验时应先升至设计压力,然后卸压,反复进行数次,以排除水中气体,然后再缓慢升压。如无渗漏现象,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试验压力下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2分钟。6、不应连续对同一气瓶重复做超压试验。第九条各单位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氧气瓶时,必须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贯彻执行,并对管理、操作和运输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第十条氧气瓶必须做到专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氧气瓶改做它用,更不得用其它气瓶混充氧气。第十一条各单位应设专用储存库对氧气瓶进行妥善保管,绝不允许乱扔乱放,不得随便外借或乱用,氧气瓶的漆色应定期喷涂,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准任意涂改。第十二条氧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敲击、碰撞;2、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可用热水解冻;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与乙炔发生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4、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5、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冬季要直立存放。6、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1—2公斤/厘米2表压。7、高空垂直作业,氧气瓶应放在垂直线下周围10米以外,避免重物或火星落到气瓶上。第十三条氧气瓶的减压器在装卸和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装卸时,须防止管接头丝扣滑牙,以免装旋不牢而射出。卸下时要注意轻放,避免撞击、振动,并妥
氧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共计十七条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