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藏党发〔2013〕1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休假、调动、搬迁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也可在规定标准内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休假在途的自然天数计发。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休假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八条出差、休假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第九条到出差、休假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休假时限、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休假人员区内可乘座飞机;区内到区外有直达航班的可乘座飞机,如需中转,原则上优先选乘陆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休假路途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开支标准上限见下表。出差、休假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表单位:元/:,淡季为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和休假人员在途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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