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木工学徒(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木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木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木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木工(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1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10标准学时。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3)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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