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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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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中最复杂的制度,《民事诉讼法》本身有5个条文(第24—28条);《民诉意见》有8个条文(第18—25条),共计13个条文。这13个条文的内容,是每年必考的内容,只不过是具体考查哪一个条文的问题。相较而言,难点兼重点的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民事诉讼法》第24条与《民诉意见》第18、19条之关系:(1)合同纠纷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又未在约定履行地的,只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购销合同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合同履行地。(二)《民事诉讼法》第25条与《民诉意见》第23、24条之关系:(1)合同协议管辖地是有限制的只有5个地点(第25条);(2)不违反专属、级别管辖,违反者无效(第25条);(3)协议不明或无效时,仍依《民事诉讼法》第24条处理;(4)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的管辖协议为无效协议(《民诉意见》第24条)。(三)《民事诉讼法》第26条与《民诉意见》第25条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1)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2)如何确定“标的物所在地”——《民诉意见》第25条4个地点。以上务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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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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