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2010年11月17日 17时10分 500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农贸市场”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筑府发[2010]7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含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城市建设用地)及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金阳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商务、工商、城管(城市综合执法)、农业、城乡规划、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相关要求,规划配套农贸市场,并与主体项目同步建设实施、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设置应按人口密集区以3—5万居住人口设置一处营业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1000米的农贸市场;一般区域以5000—30000居住人口设置一处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800米的农贸市场。独立设置的生鲜超市中生鲜经营面积按不小于500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
第七条农贸市场建设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建设手续。
第八条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贵阳市3A/4A级室内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标准化建设标准》和《室外钢结构大棚式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市场大门上方标识清晰、明确、完整;标识、字体、颜色按规定要求设置;按规定悬挂市场等级、绿色市场等标志;
(二)地面用地砖或其他防滑性能好的材料铺设,且平整干净,无破损,无积水;配套的供水、排水、排污设施良好,下水道出口处设置防鼠网罩;
(三)内墙粉刷干净;市场营业台面四周用瓷砖贴面,平整无破损;摊位护栏设施良好;经营者字号及标牌统一规范,摊位、营业房、货架设置合理,整齐统一;
(四)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配备消防设施;水管、电线暗线铺设(电线应穿管),市场灯光符合经营要求;
(五)活禽销售区域设置相对独立,有封闭宰杀间,排气、冲洗、污物(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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