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3日
信息来源: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张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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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从国务院2006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到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国家对动漫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现就动漫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简要整理如下:
一、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3、《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产发[2009]18号)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7、《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规定,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4、《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规定,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对在南京、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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