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入厂管理规定
QP/**/S——GZ010
为进一步严肃公司劳动纪律,加强公司员工出入厂管理,不断提高劳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员工工作期间离开公司必须持有出门证。否则门卫不予放行。出门证由员工所在单位或部门填发。
二、公司员工如有事外出时,先填写出门证,由本部门或本单位领导签字后,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如主管领导不在,可由公司其他领导代签方可出门。未按规定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三、公司部门及基层单位领导外出时,须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出门证,如主管领导不在,可由公司其他领导代签。
四、收回的出门证由安全保卫部每日下午下班前交劳资集中保管、备查,并核对考勤记录,如有不符应立即通知其所属部门或单位领导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主管领导汇报。
五、出门证上标明使用时间,即日即时有效。门卫对出门证进行严格查验登记后,收回出门证予以放行,并负责在出门证上标注归厂时间。
六、机关个别部门的有关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可免出门证。出厂时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在门卫处登记出厂时间、去处以及归厂时间,门卫负责登记实际归厂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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