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印章的管理,安全使用印章,使印章确实发挥标志、权威、证明、凭信作用,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公司及控股公司。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印章是指含“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控股企业法定名称字样的所有印章。第二章印章的制作启用第四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签报公司主管领导,并绘制印章样式。得到批准后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办理有关刻制手续。第五条总经理办公室制作印章应到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第六条印章制作好后,在颁发时,总经理办公室要有详细的登记,并留下印模。第七条印章启用前,使用单位要将印模及启用时间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并报有关单位备案。如单位撤销或改变名称,印章应缴还总经理办公室处理。第三章印章的使用与保管第八条使用印章必须事先得到批准,凡不具备手续的一律不能使用。一、以企业名义对外行文,按公文运行程序使用印章。二、以企业名义发出便函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须由有关部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三、以企业名义签定的协议、合同等,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后使用印章,同时加盖骑缝章。四、其它业务报表、证书、奖状等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使用印章。第九条用印须有登记存底,并由专人负责,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写盖印,不准给空白信件盖印。第十条使用带存根的公函或介绍信、证明信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公函连接线上,一处盖在企业落款处,凡是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都要“骑年盖月”。第十一条印章需由专人保管,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私自携带外出。若因工作需要需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第十二条印章保管人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用印,有权拒绝,并应及时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报告。第十三条印章保管人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公章,以免造成损失。第十四条对印章保管人因疏忽或故意等原因用印,而造成的损失,公司将追究责任,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和经济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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