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DOC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73号)、《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6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和《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广东省人社厅备案,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中设立的、与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在工作站或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设立的工作站、基地及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和服务部门。主要职责:
㈠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㈡组织开展设立工作站的申报工作及指导做好基地的申报和备案工作;
㈢负责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基地)扶持资金、博士后研发经费、博士后工资外生活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
㈣协助设立工作站(基地)单位引进博士后人员,对工作站、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㈤负责工作站、基地和博士后人员的绩效评估工作;
㈥协调落实博士后人员的各项服务待遇;
㈦负责博士后其他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镇区组织人社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人社局进行协调管理。
第七条 设立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建立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基地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㈠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政策,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㈡制定工作站、基地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㈢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
㈣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设立博士后研究项目,组织落实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
㈤建立健全博士后服务体系,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不断提高其生活待遇;
㈥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基地的设立和管理
第八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㈡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㈢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㈣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基地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工作站的设立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市人社局根据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申报推荐工作。拟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向市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市人社局按要求审核材料,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后上报省人社厅。
第十条申报设立基地的条件:
单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设立工作站的基本条件,但尚未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基地的设立由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省人社厅对基地进行备案管理。拟设立基地的单位应与流动站设站单位签订共建基地合作协议,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并由流动站单位报省人社厅备案。省外流动站设站单位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的基地,由市人社局汇总后报省人社厅备案。原则上设立基地时至少有1名博士后进站。
第十二条设工作站、基地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站、基地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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