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女,37岁,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鞍山钢铁公司干部,住鞍山市××区××路17号。电话:
被告齐××,女,46岁,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鞍山钢铁公司××厂工人,住鞍山市××区××路46号院。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齐××对原告家祖传房产不享有继承权。
2、判决原告刘××为祖传房产惟一合法继承人。
3、判决被告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刘××与母亲李×生育原告刘××和原告哥哥刘×子女二人。1976年哥哥刘×与本案被告齐××结婚。1982年哥哥刘×因公死亡,1983年初父亲刘××病逝,遗有祖传房产5间。此后,母亲李×与原告、被告共同生活。
1984年,我与丈夫胡××结婚,并于当年底搬入夫家另过。被告与我母亲住在一起。但被告脾气古怪,经常与母亲争吵,叫我母亲为她洗衣做饭、操持家务,而她却并无半点孝心。更为恶劣的是,被告自1987年起,先后与多名男人恋爱,竟然把男人带到家中让我母亲做饭待候,稍不遂意即对我母亲破口大骂。因被告的虐待行为,使我母亲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每年都到我家住3至4个月。2001年底,我母亲病逝。我要求继承祖传房产,考虑到被告齐××在此地居住较长时间,我同意齐××继续住东屋2间,但齐××拒不同意,要求与我一起继承并分割房产,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由于被告齐××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并且长期虐待婆婆,情节严重,依照法律规定,当然不应享有继承权。因此,我应当是我家祖传房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私房房产证,鞍山市××区房管局核发;
2、证人孙××证言,孙××提供。孙××住址:鞍山市××区××路46号院。
3、证人李××证言,李××提供。李××住址:鞍山市××区××路46号院。
4、证人陈×,住址:鞍山市××区××路19号
为使纠纷得到解决,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宁国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证据材料3份。
起诉人:刘××
200×年×月×日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宁国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0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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