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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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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状态
受控
分发编号
文件编号:QEOZG/YP 3 10 018-2014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D版)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 2014年12月11日

1 目的
规范公司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下同)及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管理,保障员工权益。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南宁公司、北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非全日制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 职责
管理部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修订及组织实施。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测算、缴费总额预算。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申报。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数据维护及保险手册的管理工作。
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务办理工作。
负责出具员工就医参保证明。
公司领导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的审批。
财务部
负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预提及付款工作。
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工会
员工因工伤致残、职业病的申报工作。
4 引用文件
《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劳社发2007[8]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务厅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员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90号)。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三十五号)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6号)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玉政发〔2010〕59号)
《玉林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玉政发〔2010〕60号)
5 管理规定
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缴费当地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原则上以广西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员工平均工资为基础依据,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另有文件规定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在玉林市、北海市缴交的社会保险以自然年度为缴费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南宁市缴交的社会保险以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为缴费年度,住房公积金均以自然年度为缴费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如缴费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另有文件规定,按规定进行调整。
管理部根据缴费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及住房公积金机构每年度关于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通知及员工上年度收入情况,制订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方案,提交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管理部按审批后的缴费工资基数方案,发布调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并为员工调整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按缴费当地规定执行。
正常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企业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
失业保险:企业缴纳比例2%、个人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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