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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章中课本中把增值税计入到固定资产采购成本中,而注会是把她记作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还有是自建固定资产时,领用的原材料,课本把购买原材料的增值税做了进项税额转出,而注会完全没理会购买原材料时的增值税。
10年注会教材100页:
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10年中级实务会计27页:
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构建(包括购进、接受捐赠、实物投资、自制、改扩建和安装)生产用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东财版《中级财务会计》(09年6月第2版10年5月印刷)170页:
工程领用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应视同销售,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连同半成品和产成品的生产成本一并计入工程成本。
10年注会教材97页购入需安装机器设备进项税额未计入成本,安装过程中耗用原材料未转出进项税额。
10年注会教材190页例9—12自建办公楼领用原材料作了进项税额转出。
10年中级实务会计36页例3—5购进工程物资增值税未计入成本。
下面一段话是网上找的:
2009年1月1日以后的业务,新税法规定,原材料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为生产经营用动产),在购入固定资产(为生产经营用动产)安装时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都不转出。如果领用自产产品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为生产经营用动产),不视同销售,、领用自产产品用于自行建造不动产,原材料的进项税要转出、产品则视同销售,销项税、进项税转出均要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这样理解正确吗:固定资产采购,如果是机器设备等(非厂房建筑物),进项税额可抵扣,如果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计入采购成本。自建固定资产(非厂房建筑物),买入的原材料涉及的增值税,不处理;自建固定资产(厂房建筑物),买入的原材料涉及的增值税应转出。新规定就是自建工程设备领用的原材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领用的产成品不视同销售,所以也不记销项税额。自建不动产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用的原材料进项税还是要转出,领用自产产品视同销售。
我认为相关会计分录应如下,大家看看有什么问题没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用于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用于厂房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购入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购价+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17%(或是计税价17%)
,
购入的时候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用于机器设备
借:在建工程
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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