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苏州第五制药厂中试车间工程项目部
分包工程协议
分包工程名称:( 瓦工)
分包合同编号:( 1 )
地址:苏州市新区
邮编:
传真:
苏州第五制药厂中试车间工程项目部
分包合同编号:( 1 )
分包工程名称:(瓦工)
分包商名称:(王建宝)
本协议于2003年10月28日签订
协议双方:
苏州第五制药厂中试车间工程项目部
以下简称承包商
2)(王建宝)注册地址( )
以下简称分包商(或供应商)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详本协议附表一所列。
双方现协议如下:
一般条款
定义:本分包合同除内文另有规定外,以下列定义为准。
“主合同”指要点载于本协议附表一的主合同要点。
“分包合同”指本协议附表二所列文件说明的工程。
“合同价格”指本协议附表三列明分包商执行分包工程应得的款项;或因分包工程获授权更改而在分包合同下应支付予分包商的其他款项。
一般规定:
分包商须按照分包合同执行, 完成分包工程量, 直致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水平。
在承包商的临时设施的规定下, 分包商须提供一切为执行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技术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劳动力、监工、临时施工设施、临时工作、运输和所有永久或临时性的建筑工作。
如果事先未经承包商同意, 分包商不允许将分包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及利益转让或分包予他人。
, 以本分包合同为准。
主合同:
分包商被视为完全知道主合同(图纸、规范)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和条款。
。
分包商特此确认, 如果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 导致承包商违反主合同或违反承包商为主工程而订立的其他合同, 并需作出损失赔偿, 以及使承包商蒙受有关工程的更多损失和支出。
承包商的临时设施:
, 并准许分包商根据附表的条款, 与承包商允许的其他分包商一同使用。
分包商使用承包商所列明的施工机械及临时设施, 应严格遵守承包商制定的各项制度, 如由于分包商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而导致的损失赔偿, 均由分包商承担。
按照JGJ59-99使用和生产工程中各类机械或施工搭设各类机械设备。
按承包商之分布规定, 布置及安排员工居住地, 按规定放置各类生活、生产用品。
按承包商之制度, 保证生活区的整洁, 食堂用餐制度、时间,用水时间。
在工地施工和进出工地:
分包商在工地执行分包工程时, 必须遵守承包商定下的工作时间。
分包商在工地必须遵守承包商订立的工作作息时间, 并在此时间范围限制下进出工地。
分包商在工地不准留宿与工地无关的闲杂人员等。在工作时间内、外与其它人员做违反工地之规章制度,由此而引来的一切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负责。
开工和完工:
分包商须在本协议附表三列明的完工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指示和决定:
分包商在关于分包工程的事项上,须遵守由承包商以口头、书面通知和确认的一切指示和决定。
承包商委派所有工地管理人员, 均有权、有责任对分包商的各方面进行单项或多项地监督指示,分包商均须遵守执行。
分包商如不按上述全部执行承包商所发出的指示,其造成的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承担。
质量:
分包商应全部遵守并全面完成并达到其分包内容所涉及的主合同、图纸、国家规范所要求的工作内容。
, 分包商必须编制其工作内容所涉及全部范围及与之相关的工作配合的施工方案, 其合理性与可行性必须遵守主合同、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 分包商必须先做样板、样面或供试验部门的试验材料,由承包商验收或当地试验、质监部门鉴定、认可的样品、样板,才能投入施工。
,产品质量的实测合格率必须达95%以上,观感得分率90%以上。
如分包商达不到上述所规定的质量, 承包商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并且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承担。
按照工程的要求, 如承包商列出其它工程施工中的特殊质量、施工措施、方案、要求,分包商必须全部执行。
材料和设备:
, 分包商如有浪费材料、损失设备的事项,其造成的损失、赔偿均由分包商负责。
, 必须带好常用之工具, 特殊的工具向承包商租借, 并办理租借手续, 除合理的损耗材料外, 如在租借期间发生损坏或遗失、赔偿均由分包商负责。
10、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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