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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摘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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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与法律的殖民主义法律全球化:二十一世纪的时代宿命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始,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渐渐让人耳熟能详。这场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支撑,以经济的跨国流动为肇端的运动目前已渐渐达致其危险的临界点:法律的全球化。尽管许多学者认为,在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中,法律仅仅是一个“被绑在全球化战车上的不很情愿的随军大夫”,於兴中:“自由主义法律价值与法律全球化”,载于朱景文主编:《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但主观上愿不愿意正视它并不十分重要,法律全球化已经是二十一世纪初的人类必须面对的现实:戴尔玛斯·马蒂:“法的世界化——机遇与风险”,卢建平译,载于《法学家》2000年第4期,转引自冯玉军:“法律与全球化一般理论述评”,载于朱景文主编:《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4页。法的世界化已不再是一个人们是否赞成或反对的问题,而是因为事实上法正变得越来越世界化。我国学者车丕照教授也指出:车丕照:“法律全球化——是现实?还是幻想?”,载于《国际经济法论丛》2001年第4卷,第30页。法律全球化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必然演变趋势,只是这种趋势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更为显现。法律全球化不是一种凭空想像,而是在不断演进的事实。相反,否认这种事实的存在倒是一种主观的愿望。中心区与边缘区中心区与边缘区的概念最初是社会学研究中使用的一对矛盾范畴。社会学家齐美尔(Simmel)指出,任何社会互动的情势之中,人与人都可能有优位之势(superordination)和劣位之势(subordination)不同的境遇。这种优位之势与劣位之势在实质上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即优位之势的人具有影响、决定和控制劣位之势的人的能力和机会。并且,这种支配关系不仅存在于同一个社会的不同群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Simmel,G.,Simmel,FreePress,1950,-(ImmanuelWallerstein)进一步指出,我们生活于其间的世界乃是一种源于十六世纪的特定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世界经济”是为多元政治结构所肢解了的但又经过整合的生产结构的极为不平等的链条,其基本逻辑是不平等地分配积累起来的剩余产品。从而使这一体系的变化呈现双重过程:中心区的不断中心化过程和边缘区的进一步边缘化过程。Wallerstein,I.,ModernWorldSystem(I),AcademicPress,参见邓正来:“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庞德《法理学》(五卷本)代译序),载于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6页。同时,在中心区与边缘区之间还存在一个半边缘区。这样,中心区、半边缘区和边缘区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分别担当着不同的社会经济角色,构成了世界经济体中的等级关系。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美)著:《现代世界体系》(第一卷),罗荣渠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63-464页。由此出发,西方的法律与制度曾是西方殖民者征服非西方国家和地区的重要工具。西方世界对非西方世界的法律殖民主义,强行扭曲了非西方社会法律文明的成长取向,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非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道路。这也是当今许多非西方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法律未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载于《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第36页。因此,对于法律全球化,边缘区和半边缘区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如何限制这一既有制度的惯性延伸,如何防止以全球化名义出现的新的法律殖民主义,而捍卫民族国家的经济主权和法律主权只是这种努力的一种方式或手段。国际经济关系作为国际关系的一部分,虽可溯源至古代,但国际经济法的真正兴起却是依托二战后以美、英为主导创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也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在不同国家间形成了“优位之势”(Superordination)与“劣位之势”(Subordination)的区别。社会学家Simmel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优位之势与劣位之势的差别,占优位之势的人具有影响、决定和控制占劣位之势的人的能力和机会。详见本文第五章相关内容。并且这种区别随着西方价值观的全球散播和美国独霸地位的确立而越发彰显。移植与接轨对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发展而言,长期以来重点进行的是对既存的国际经济理论和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接轨”和“移植”,而忽视了对这些理论和制度背后所体现的价值观的正确性进行讨论,似乎这些价值是毋需讨论的终极标准。这也许是由于近世以降,西方国家率先垂范了一种人们称之为“现代化”的法律与制度,并以其绝对强势,推展至全球。而百余年来,中国不得不在一次次的“外迫”之下实施追赶,单纯地期许同样的制度与法律可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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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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