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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投诉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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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投诉书模板建湖县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 投诉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邮编: 电子邮箱:传真: 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邮编: 电子邮箱:传真: 我公司参加了年月日被投诉人组织的“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我公司认为该项目的损害了我公司权益,对此,我公司于年月日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提出了质疑,对其作出的答复我公司有以下几方面不能接受,特向贵中心投诉: 1、(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2、(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上述事项的发生使我公司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特向贵中心投诉,请求贵中心调查处理,以维护我公司的正当权益。本投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份。附:质疑材料相关复印件份,共页。投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投诉事项: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事实与理由: XX年3月18日,被投认人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以下简称“姜山交易站”)接受招标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姜山环卫站”)委托发布招标公告,就“姜山镇镇区道路保洁项目(项目编号:JS-ZB-006)”进行招标。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已参加本次投标报名并领取姜山交易站发放的《资格预审文件》。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投诉人发现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的本次招标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 一、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缺乏自行招标的能力,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从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来看,本次招标活动姜山环卫站没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而是选择了自行招标。但姜山环卫站作为基层环卫管理组织,可能不具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6条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若招标单位不具备上述招标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否则违反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二、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 1、法律规定(一)《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二)《**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118号)第6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投诉人意见投诉人认为,姜山环卫站此次招标活动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应当向作为行业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的贵局备案。而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为姜山交易站,明显违反了上述两项规定。因此,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依法应予改正。三、招标人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中含有不合法内容,妨碍或者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公正竞争。 1、法律规定(一)《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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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ai196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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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