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市签订了建立外商合资企业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同,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资公司名称为: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合资公司的法定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条甲、乙方的名称、法定住所为:
甲方:
注册地:
法定住所:
乙方:
注册地:
法定住所: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资公司宗旨为:以开展厂商营销租赁,打造专业化租赁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1、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
2、经营性租赁;
3、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4、租赁物品的买卖;
5、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6、经济(管理、投资、购并)咨询和担保;
7、投资和资产管理;
8、其他。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第九条甲、乙方股东共计出资额为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此为公司注册资本。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美元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折合美元万元作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出资。
首次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15%,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其余注册资本在两年内出资完毕。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发给出资的证明。
第十二条经营期内,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外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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