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对具有上述情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张政平等137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并予以公告。附件:机动车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名单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8年2月13日机动车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名单档案编号姓名准驾车型档案编号姓名准驾车型321100109450张政平B1B2E321100038670孙礼奇B1B2E321100170564戚燕坚A2321100142530吴广平B2321100161019王琪B1B2321100102739徐仁乾B1B2321100149842杨建国B1B2E321100120553张召林B1321100140224郭连彤B1B2321100111191尹志军A2321100139143贡志荣B1E321100149374潘国兴B1B2321100039118黄振洪A2D321100155315褚平B1321100038162郭如祥A2321100070076朱成斌B2321100158489杨飞A2321100114962杨峰华A2321100109450张政平B1B2E321100042538田景平A2E321111003696娄从刚A2321100078464郦B2321100140227包勇俊A2E321111124805陈杰A2321111034618王昌兵B2321100149316徐海峰B1B2321111043105葛象辉B1B2321100000961米成高A1A2321100068886季锁华B1B2321100029645张一斌A2E321100072863鲁倚A2A3321100055136王仁贵A2D321100097596李锦星A2321100127529黄永红B1B2321100108292高群B1321100143434徐正明A2321100111737韩璋鑫B1B2321111192293刘俊杰B2321100131824徐峰A2321100147204周海涛A1A2321111186650徐陆军B2E321100103328何建俊A2321100051630李震国A1A2321100178412蒋秋波B1E321111416683杨勇B2321100135366莫剑国B1B2321111807652唐荣B2321100181236陈林飞B1321112112285刘仕贵B2321100167351邓云强B1B2321100075260谢五九A2321111009807朱峰B1B2321100136403高俊B2321111253330吴凡B23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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