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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视角.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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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视角摘要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但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及健康负有安全关照义务,近段时期以来,全国范围内发生多起校园凶杀事件,造成了惨痛的伤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年�月�日河南汝州第二高中凶杀案等重大案件陆续发生后,校园安全问题更法释������只是对未成年人人身损害中教育机构的责任作了极为笼统的规定。教的、处理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法规。但是从法理角度看,《办法》还有不足之款的规定还与我国民法的规定相悖。这些问题的研究,对校园安全立法极具现实意义。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彭俊瑜’学校违反该义务致�寡��艿缴撕Γ�Τ械G秩ǖ拿袷略鹑巍Q�6匝��撕κ鹿手饕8�过错责任,在特殊情况下还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甚至公平责任。对学校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只能是客观标准,且应为学校确立“标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某些规定有不妥之处,其中与民事法律相悖的应当无效。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过错;客观标准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我们迫切需要一部带有强制性的学校安全法来构筑校园安全体系。目前,学校伤害事故己成为威胁校园安全最突出的问题,我国还没有处理此类纠纷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韵录虺�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韵录虺啤栋旆ā�【�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全国性处,对一些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如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的性质等没有予以规定,有些条一、学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学校与学生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目前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问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监护说。又称监护自动转移说。该说认为,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学生送入学校,监护责任已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转移到学校,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原监护人对学生在校的行为不负监督义务。��委托监护说。此说认为,学校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而是委托监护人。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谢H嗣窆埠凸�穹ㄍㄔ�若干问题的意见��行��以下简称《意见》���豕娑ā凹嗷と丝山ḿ嗷ぶ霸鸩糠只蛘呷ú课�懈��恕薄�因此认定,家长将学生送入学校,同时也把监护权委托给了学校,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委托监护人,对学生承担委托监护义务和责任。��契约关系说。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学校在接收未成年人入学之日起,就在事实上与米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分别确立了默示契约关系,根据这一安全责任契约,学校负有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学生缴费、报到、注册是契约的成立生效要件。��四�逃�⒐芾肀;に怠4斯鄣�”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二卜。�】《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虺啤栋旆ā�中所称的学校,包括了中小学、荇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办法》没有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角度对学生做一区分。�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与�岁以上的成年学生在心理特征、智力状况及对行为后果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上有很大不同,因而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本文主要探讨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文中所称学生均指在校中小学生。——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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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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