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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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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主讲:张超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劳动用工备案等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公示招聘简章,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押金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亮点之一
明确了告知劳动者相应内容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即公示招聘简章。
对《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告知形式进行了明确,既保护了劳动者对工作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告知责任形式,并有利于用人单位对自己尽到告知义务证据的搜集。
第七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
亮点之二
明确了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内容,并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进行了限制。
对《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即限于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有效避免了个别用人单位可能对单位知情权进行扩张解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了解的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进行了明确,加强了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这是立法大趋势,加强人权保护,也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
亮点之三
案例:一起工伤案件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某甲一直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从事工作,包括销售、签订合同、结算价款甚至代表单位参与过诉讼,用人单位的所有业务单位都知道某甲是业务单位的员工,甚至有些业务单位都出具了相应证明。但当某甲发工伤后,用人单位开始反悔,拒绝承认某甲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后来该案虽经仲裁、诉讼,但终因相关承办人员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要求的证明标准不一致,最终劳动关系未能得到认定,某甲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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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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