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斜体斜体外文字母用于表示量的符号,主要用于下列场合:①变量符号、变动附标及函数。②用字母表示的数及代表点、线、面、体和图形的字母。③特征数符号,如Re(雷诺数)、Fo(傅里叶数)、Al(阿尔芬数)等。④在特定场合中视为常数的参数。⑤矢量、矩阵用黑体斜体。(2)正体正体外文字母用于表示名称及与其有关的代号,主要用于下列场合:①有定义的已知函数(例如sin,exp,ln等)。②其值不变的数学常数(例如e=…)及已定义的算子。③法定计量单位、词头和量纲符号。④数学符号。⑤化学元素符号。⑥机具、仪器、设备和产品等的型号、代号及材料牌号。⑦硬度符号。⑧不表示量的外文缩写字。⑨表示序号的拉丁字母。⑩量符号中为区别其它量而加的具有特定含义的非量符号下角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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