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不详点击数:114更新时间:2009-3-14前言本标准第1、2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之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吴维皑邵强于永中施瑾赵容刘江吕伯钦梁友信傅慰祖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原TJ36-79与本标准不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防尘与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8702-1988电离辐射防保规定GB10434-1989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6-19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19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1654-1989~GB11666-1989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53-2000~GB18083-2000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10-1996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GB50034-19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s)1997ACGIH(AmericanConferenceofGovernmentalIndustrialHygienists)《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亦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标准的有关规定。,当需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配置卫生辅助设施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之符合卫生要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恙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健康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内。,按GB11654~GB11666、GB18053~GB18083及其它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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