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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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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上诉人邓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XX县看守所。因上诉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不服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并对上诉人进行改判。事实及理由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兴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量刑过重。一、一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邓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刑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邓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投案,庭审中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案发过程中,被害人手持镰刀来与被告人吵闹,被告人提起木椅子进行反击,有防卫性质,后面当被害人倒下之后,被告人还砸了被害人两下,超过防卫必要限度,因此属于防卫过当。量刑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邓某某在打击被害人倒地后不能反抗时还继续对被害人进行打击,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经查,不符合本案的实际,不予采纳,其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未认定被告人具有防卫过当,属于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在本案中,如果被害人倒下后,没有被告人补上去的两椅子,被告人在被害人倒下前的打击行为理所当然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是不构成犯罪的。被害人倒下前被被告人打击四椅子,是一个连贯行为,如果仅仅只有被害人倒下后的打击行为,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此未慎重审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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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