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行)目录1范围 10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术语和定义 1014汇交程序 1025汇交内容及要求 1036数据组织 1047命名规则 1048数据质量检查 104附录A(规范性附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规范性目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规范性附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存量数据成果。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数据库标准(试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全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同时依据国家建库的相关要求,对地方整合成果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只保留不动产单元当前状态(现状)的登记信息,得到满足数据成果,此数据称为县(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地方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接入全数据另行单独一次性向局,以县或市为单位组织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到部不动产登记局,汇交成果应包括纸质的加盖县级不动产登记局(机构)公章的报送公文1份(公文见附录A)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资料清单见附录B)、电子成果数据1份(拷贝介质可用光盘、U盘、移动硬盘)。部不动产登记局按照提交的资料清单进行逐一核对。在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在提交的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资料清单作为提交凭证反馈给省级不动产登记局。汇交内容及要求各县市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内容包括空间矢量、影像图、属性表格和其他数据等,具体要求参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同时要求如下:矢量空间图形成果1)数据内容包括不动产单元要素,含宗地、宗海、自然幢、构筑物、面状定着物、线状定着物、点状定着物、界址点、界址线和注记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含行政区、行政区界线、行政区注记、地籍区、地籍子区等(具体内容及分层见附录E)。除上述数据库标准规定的要素外,还应提交水系、交通、居民地及设施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2)坐标参考矢量数据可提交地方坐标系,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或西安80坐标系。如城市和农村采用不同的坐标参考,需按各自坐标系分别提供。3)数据格式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矢量数据采用Shapefile格式。Shapefile格式文件包括主文件(*.shp)、索引文件(*.shx)、表文件(*.dbf)、投影信息文件(*.prj)。文件名用数据库标准的空间要素图层的属性表名(其中所有权宗地图层命名为“syqzd”,使用权宗地图层命名为“shyqzd”,各图层注记命名为“图层名”+“zj”,如行政要素注记为“XZYSZJ”(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C)。数字正射影像图1)数据内容包括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栅格地图(DRG),可分为县级全辖区标准分幅影像图或已全辖区无缝拼接影像图,及其元数据。2)空间坐标参考影像图的空间参考与矢量数据保持一致。3)数据格式影像图可用GEOTIFF、IMG格式进行存储。属性数据属性数据主要包括不动产数据库标准规定的各类非空间要素结构数据。,文件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的规则命名,数据表按照数据库标准中的一个表格对应于该mdb文件的一个数据表,并采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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