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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南京市规划局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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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颁布《南京市规划局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宁规字〔2012〕255号发布日期:2012年07月30日实施日期:2012-09-01发布部门:正文:宁规字〔2012〕255号签发人:赵晶夫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批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颁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南京市规划局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南京市规划局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许可的变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的规划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许可变更,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发出后,建设单位申请涉及规划许可内容的下列变更:(一)原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立项文件调整后,被许可单位更换或者增加、减少的;(二)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自身名称改变的;(三)单体建筑内功能布局进行调整,但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四)建筑外立面进行调整,但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且未改变原批准建筑退让关系的。(五)其他不涉及规划许可实质性或强制性内容的。规划许可已经失效、房屋已经实际销售或者已经取得规划核实合格书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规划许可变更。除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规划许可变更的情形外,其他对已经发出的规划许可内容的改变,均应注销原许可后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四条严格控制和管理规划许可变更行为。确需变更的,应当填写规划许可变更申请表,提交原规划许可证件和涉及变更内容的附图,并根据变更的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一)新的组织机构代码、立项批文、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二)拟变更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单,预放线大样等;(三)其他与申请变更相关的材料。第五条规划许可后因施工等原因造成竣工测量成果与许可证件附图不一致,经违法建设查处,并同意补办规划手续而需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的内容可不受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之限制。第六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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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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