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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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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太政发〔2003〕79号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全面提高开发建设水平,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总体目标和要求遵循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苏发[2003]21号)提出的“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并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以体制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大力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全面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积极开创区域城市化道路”的要求,理顺体制,创新机制,着力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全面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布局合理、交通便捷、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化港口城市。凡在本市市、镇规划区、两区(港区、新区)规划区、各镇开发区内因开发建设需要和市、镇规划区以外因社会公益事业、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所涉及被拆迁的农民住宅,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并以公寓式定销房进行安置。凡在城镇规划区内因城镇建设需要,被拆迁住户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以公寓式定销房进行安置。支持和鼓励被拆迁户接受货币安置,持币进城、进镇购买商品房。对市、镇规划区和各类开发区以外需要新建房屋的农民,一律按规划建设要求,进入农民新村,也鼓励进入公寓式定销房居住。二、拆迁安置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产权调换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面积,原则上实行等面积置换,即“拆一还一”;鼓励被拆迁户接受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农村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原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土地主管部门的建房批复为准,认定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65%(96年以前少数镇因批准占地面积小的,可放宽到70%)。 ,主要根据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及装修和附属物的评估价、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基准价、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由各镇(区)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由民政部门界定)的安置办法。由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可优惠提供至100平方米居住面积。 。被拆迁农户在原住房被拆迁至入住新房期间(拿到公寓式定销房钥匙后3个月内),给予过渡期的住房租金补贴;接受货币安置的农户给予3个月的一次性住房租金补贴。 (包括接受货币安置的农户)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农民,在家庭成员全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已享受有关补偿或养老保险金基础上实行补差)。三、公寓式安置房的运作方式 、各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早抓好公寓式住宅小区的规划选址和具体设计工作。公寓式住宅小区选址和设计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建设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加快实施。公寓式住宅小区的选址要符合总体规划,并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建成交通便捷、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住宅小区。 ,扣除上交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费后,余额全额返回给各镇(区),小区内允许预留10%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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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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