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警示制度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要求会员报告情况,或约见会员谈话,提醒风险: 1)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2)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3)会员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4)会员持仓量异常; 5)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6)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风险提示函: 1)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2)会员涉嫌违规; 3)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4)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会员限制交易: 1)不按本中心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2)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3)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中心调查的; 4)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5)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6)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本中心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1)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的; 2)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3)藏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法院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4)本中心认为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本中心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因异常情况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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