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上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二、收入管理。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单位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项收费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无超收乱收。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划清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按规定依法纳税。三、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买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大宗印刷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对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采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人员在外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应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归还到出差人员的公务卡里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合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四、采购管理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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