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所规定的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范围和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为
合同价款的支付为: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预付30%工程款;维保满一个季度后三日内再付20%工程款;合同到期后再结清全部款项。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如因原设计或其他原因,如要求设备、装置移位、损坏更换以及设备、装置本身功能不全又无法整改,而甲方又不同意增加整改,以致乙方不能保证消防系统合格验收,应视为已完整执行合同全部内容。
维修保养合同执行时间:
合同适用依据及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DB32/18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50242-2002
本合同是在《八五一一研究所新试验大楼维护保养方案》规定维护范围内的各消防系统通过检测,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执行。在维护开始前,各消防系统如有问题或不合格,必须整修合格后,方能执行本合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㈠有权对乙方的维修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
㈡有权监督乙方的施工人员按《方案》及规范进行施工。
㈢有权要求乙方的施工人员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㈣甲方现场提供220伏电源及洁净水源。
㈤甲方应提供乙方施工进入现场应办理的各项手续和规定。
㈥及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工程价款。
乙方:㈠必须按规范、标准以及维修方案对消防系统进行维修和检修。
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维修计划及完成情况的报告。
㈢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㈣按方案规定的维修内容对系统进行各项技术、功能试验。
㈤接受甲方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质量等级:
维护检修除保证系统日常能正常运行可靠工作外,必须保证在维修期内通过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如因设计存在问题或由于其他原因如设备装置损坏、功能不全,现场已无法整改的问题,按DB32/186—1998标准在总判定可判为合格的情况下,可不予考虑。如总判为不合格,甲方应考虑乙方的意见,添加整改内容,双方将另行签订整改合同,确保合格验收。否则乙方不承担质量责任并视为已执行本合同。
服务承诺:
系统在维修期内如发生故障,在甲方电话通知后8小时内到现场排除故障解决问题。
上述承诺不包括需更换设备装置的时间。
违约责任:
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内容,按维修方案要求及标准施工。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有关责任,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被违约方的损失。
维修后运行效果严重达不到方案要求,或者未能通过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情况(除设计存在问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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