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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2005(18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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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交发[2005]187号关于颁发《陕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交通局、计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客运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客运市场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陕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随文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公路客运班线旅客票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汽车站和乘客集中的公共场所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争取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乘客的理解和支持,以确保《细则》的顺利实施。   二、公路客运运价实行政府定价,任何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均不得擅自抬高运价,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运输企业、经营者不论何种经营主体均执行统一运价,公平竞争。   三、全省公路客运班线旅客票价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制定基本运价率;跨省班线和省内高速公路班线的旅客票价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省物价局负责具体核定;省内非高速公路跨市、跨县班线的旅客票价由各设区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县、乡班线的旅客票价由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跨省班线旅客票价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对等运价原则制定。   四、新增客运班线须经交通、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旅客票价后方可营运。   五、公交车、出租汽车客运运价,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备案。   六、各级运政管理机构要按照陕西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做好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七、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客运票价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汽车客运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执行“三优三化”的服务标准,以乘客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快捷、方便的服务,要公开班线旅客票价。营运客车要在醒目位置张贴由市级以上交通、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线路里程票价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价格执法监督力度,公布乘客投诉举报电话,加强《细则》出台后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提高客运票价、随意扩大浮动幅度及浮动范围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严禁超载、甩客、甩站等违规行为,从严整顿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防止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共和乘客利益。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客运价格监管和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客运票价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陕西省交通厅   陕西省物价局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陕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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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