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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精神病人故意杀人).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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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公诉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之女**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有关卷宗材料,并会见了犯罪涉嫌人***,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公诉人予以采信:一、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本案犯罪嫌疑人案发后一直没有离开现场,且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应视为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情形。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结婚数十年,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经常无故打骂、虐待犯罪嫌疑人及女儿,犯罪嫌疑人也多次尝试向公安机关求助,但问题总是难以得到彻底解决。被害人***的妹妹***称(证据卷第50页):“我嫂子平时是一个很软弱的女人,在我哥哥常年的殴打辱骂下也患有精神疾病,持有精神残疾证……我哥哥第一次送往精神病医院时是因为我哥哥精神病发作殴打我嫂子***,差一点将***殴打致死……今天我嫂子会做出杀害我哥哥***也是常年受到我哥哥***殴打辱骂后精神崩溃导致……”。案发当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弟王**发生矛盾,王**报警,民警调解劝离后,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面前扬言要杀死其弟和其母,犯罪嫌疑人因受其长期虐待且自身患重度抑郁,情绪难以控制,终至崩溃,故被害人对于案发存在严重过错。依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14项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程度、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辩护人认为,法律在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前提下,也不应忽略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当被害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其行为也已经触犯了法律,当该行为是诱发犯罪嫌疑人产生犯罪动机最主要的因素时,就应当认定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犯罪嫌疑人本身也成为受害人,在该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应按照“情节较轻”处理。本案犯罪嫌疑人长期遭受暴力以及处于恐慌压抑状态,使得其在心理上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也越来越无助。这种精神上的抑制积压到一定程度,一旦爆发就容易走极端而失控。由于男女体力相差悬殊和出于对施暴丈夫的恐惧,对被害人的反抗时间点往往不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以无法以正当防卫事由得以免于处罚,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无疑就是对长期殴打虐待的一种潜意识的防卫行为。三、犯罪嫌疑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无不良记录,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嫌疑人案发前一贯奉公守法,表现良好。此次案发系因其长期抑郁及当天遭受被害人暴力威胁,在极端恐惧心理和外界强烈刺激下,精神崩溃才做出了违法的事。本案被害人的兄弟姐妹均称犯罪嫌疑人“平时是一个很软弱的女人”,能在被害人暴力殴打辱骂威胁下与其共同生活30多年,可见犯罪嫌疑人温良,柔弱,隐忍。四、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配合办案人员,交待本案事实,无翻供,且在被羁押期间,按时服药,服从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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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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