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人〔2010〕3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各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年八月二日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临床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达到从事某一医疗专业学科所需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等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医师。第三条 培训对象: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学历可放宽至专科。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经费实行政府、单位、社会和个人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开展。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第二章培训基地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申请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具有二级甲等中医院可申请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二级甲等医院可申报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第七条培训基地由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根据《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评审认定,报省卫生厅批准。具有博士生、硕士生培养任务的学科及省级以上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可直接申报批准列为培训基地。第八条培训基地除对本单位住院医师进行培训外,还应承担其他单位选送的住院医师培训任务。第九条培训基地应根据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严格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培训质量。第十条非培训基地医院应根据需要,将住院医师选送到培训基地医院进行培训。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培训学科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执行,暂先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小儿外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6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咽喉科、中医皮肤科、中医肛肠科、中医骨伤科等10个中医学科开展。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第十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训医院的带教医师指导下,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以及《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以从事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专科及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三年,硕士研究生培训时间为二年,博士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一年。第十三条培训对象出科考核由培训医院组织。结业综合考核由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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