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拾金不昧”明代作家冯梦龙的《古今小说》(即《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三部短篇小说集,合称"三言",是以劝善改恶为目的的文学作品。读者可能会注意到其中有不少是拾金不昧、终得好报的故事。拾物还主得善报如《古今小说》第二卷"陈御史巧勘金钗钿"起首,说一个卖油的小伙子金秀,在茅厕拾到了一包银子,遵母命寻找失主,不料被失主诬赖短少了银子,好在县官英明,将银子断给了金秀。第九卷"裴晋公义还原配",卷首说的是唐朝人裴度穷途潦倒,被看相的预言必定横死街头,可是因为归还了拾到的三条玉带,结果面相大变,居然得以进士及第、官至宰相。《警世通言》第五卷"吕大郎还金完骨肉",说的是无锡人吕玉在陈留地方拾到一个装了二百两银子的青布褡膊,还给失主,从而找到了失散多年的儿子,救起了落水的弟弟,一家团聚。最为著名的是《醒世恒言》第十八卷"施润泽滩阙遇友",说的是盛泽人施复由纺织专业户"机户"发家的故事。这个故事在过去一直是作为中国十七世纪江南市镇资本主义萌芽的典型事例而在历史学界受到高度重视。而小说本身却仍是一个拾金不昧而得到好报的故事,施复只因拾得他人遗失的六两多银子归还失主,从而积下阴德,逃过死难,诸事遂心,成为盛泽镇首富,寿至八十,无疾而终。"见物不取,失之千里" 不过从"三言"里反映的当时的民间习惯来看,当时的人好像都是拾到东西归自己的。就是《醒世恒言》里的施复,在刚拾到银子时的第一反应也是"今日好造化!拾得这些银子,正好将去凑做本钱",连忙包好,揣在肚兜里,一路想着怎么更好的用这笔银子来生利息。盘算着到接近家门口了,才忽地转过念头,想想那个掉了银子的人的苦处,转回去等候失主。另一部明末清初的小说《鼓掌绝尘》第一卷"嫖赌张大话下场头仁慈杨员外大舍手"里也引一句当时的俗谚,叫做"见物不取,失之千里". 而且当时民间的风俗是,即使失主前来认领,拾到的人仍然可以拿一半。比如《醒世恒言》里施复在等到失主后,失主感激不尽,"情愿与老哥各分一半".上文说到的《古今小说》第二卷"陈御史巧勘金钗钿"起首,金秀去归还包裹,"众人都想道:'拾得钱财巴不得瞒过了人,那曾见这个人倒去寻主儿还他?也是异事'."都跟着起哄,对失主称:"依着道理,平半分也是应该的。"又比如《醒世恒言》第十六卷"陆五汉硬留合色鞋"起首的故事,有个绰号"强得利"的,在街上与人争夺一个别人掉的兜肚,在众人劝解下,那人让步,说是将兜肚里的银子"分作三股:小人与强大哥各得一股,那一股送与列位做个利市,店中共饮三杯,以当酬劳". 拾到的就至少可以拿一半小说里拾到东西归还失主,可得到一半作为奖赏的"道理",实际上就是当时的法律规定。《大明律》规定:拾到遗失物,应该在五日内送官,违者处笞十下。但同时又规定,如果失主在官府公告的一个月内前来认领,应付给拾得人相当于原遗失物价值二分之一的报酬;超过一个月没有人前来认领,遗失物就归拾得人所有。这个法律实际上是宣布所有人一旦丢失了财物,也就至少失去了该财物价值的二分之一。明朝的法律后来又被清朝全盘继承,这项法律就这样长期施行了500多年。在明朝以前的法律并不是这样规定的。如果相信儒家《周礼》一书的说法,在西周时,凡拾到他人遗失物的,应该交到一个叫"朝士"的衙门去,由这个衙门公告十天,失主在十天里未去认领的,"大者公之,小者私之",大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而小的遗失物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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