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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制定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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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制定规范杨长汉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杨长汉著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成立于企业内部的企业年金受托机构,依托企业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是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了充分发挥理事会的日常决策作用,规范理事会的工作程序,保障理事会决策的审慎、客观、公正和民主性,依照《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章程是理事会依法设立、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基本制度,是规范理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与行为,保障理事会与企业年金委托人、受益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理事会及其成员均有约束力。一般而言,理事会宗旨是忠实、审慎地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实现年金资产的增值,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应当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理事会的产生与理事的任职资格按照现行法规,章程中应规定理事会成员数量。理事会应来自公司内部的管理层及人力资源、财务、投资、法律等部门。法规要求职工代表应占理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理事应来自企业内部,同时可以聘请若干名企业外部专家担任独立董事。理事在理事会成立伊始应共同签署《审慎尽职声明》。章程中应规定理事的任职、离职、撤换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选理事的基本信息应在企业内部予以公示。公示后若无异议,应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理事任职资格的报备。担任理事会理事的自然人至少应具备以下基本的任职条件:(一)18-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企业年金法律法规,在劳动保障、金融证券、法律、财务会计中的某一个领域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财政稳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理事的任职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选理事的基本信息应在企业内部予以公示。公示后若无异议,应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理事任职资格的报备。理事会的职责和义务理事会是理事会成员共同行使受托人职责的机构,必须依法行事,应当严格遵守我国《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及“20号令”和“23号令”,章程中应规定理事会职责和义务。理事会具体履行职责的依据是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和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要按照信托合同和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的约定。理事在履行受托职责时,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审慎、勤勉的义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努力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因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各方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调整。理事会所应履行的基本职责包括:(一)选择、监督、评估、更换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二)制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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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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