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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例(2008.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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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4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1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2月14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保障城市规划、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八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城乡结合部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确定规划方案,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其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体现提高城市、镇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以及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确定规划范围内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设计指导原则; (五)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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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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