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标准”的现实意义及实践转化一、如何解读“首要标准”2008年6月,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上讲话中强调“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对监狱来说,首要标准是基本要求,但也是至高要求。(一)两个层次的内涵1、明确指出首要标准及其实现路径突显首要标准是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强调了监狱工作的宗旨是改造人;↓↑指明了落脚点或着力点是“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2、明确指出社会化工作要求。明确地将监狱工作融入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建设中审视,以社会公众评判来衡量监狱工作。监狱工作在一定层面上说是社会工作,有特定的社会分工、社会定位、社会角色和社会公众评价体系。而社会公众对监狱工作的基本和评价指标就是安全和质量,即监狱自身安全和罪犯回归后对社会安全的影响。(二)三个深层的背景1、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要求监狱机关承担起捍卫者和建设者的重任,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提高改造质量;2、监狱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监狱惩罚和改造职能的回归和纯化;3、社会转型导致罪犯构成发生了断层式的变化,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对罪犯改造工作提出了新挑战。(三)三个方面的意义1、体现了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法定职能;2、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3、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需求。明确地将创新性、科学性、实效性作为教育改造工作发展方向。二、如何认识和对待新形势下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一)内在要求。围绕“首要标准”,着眼于两大目标(现实的:维护监管安全,促进罪犯安心积极改造;长远的: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降低重新犯罪率),帮助罪犯正确对待和处理好犯罪与改造、自己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现实与未来等关系,顺利实现再社会化。(二)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监狱人民警察这一特殊身份群体和个人的法定基本义务。是必答题和规定动作,而非选择题和自选动作。对待必须做的事情,如果采取应付或规避的态度显然是不明智的,也是有风险的。“态度决定一切”、“当你不能改变环境时,就只能改变自己的心境”,面对新形势的新要求,教育改造工作的深化、创新和发展,需要每一位从事实际工作的民警都能愉悦地工作,这样才能产生高效率,取得新突破。(三)事关教育改造工作发展的三个基本问题1、如何看待犯罪和罪犯的时代特性——前提条件(1)罪犯群体特征(陈兴良教授观点);(2)罪犯个体构成;(3)对特定地域而言,犯罪由个别转向普遍,罪犯个体耻感降低,悔罪意识下降,自我改造的内驱力不足。2、如何看待民警与罪犯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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