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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监察-宁波能源管理信息系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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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二、2016年度宁波市能源监察工作要求三、能耗限额标准一、定义节能(能源)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一、定义(续)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上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能源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省能源监察机构应当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并负责全省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二、能源监察机构职责(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节能标准和节能专业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二)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监督落实节能措施;(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接受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机构移送的违法用能案件;(四)依法查处能源利用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工作。三、主要监察内容(一)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二)用能单位制定和落实节能计划、制度及措施情况;(三)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五)用能单位执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及生产工艺淘汰制度、高耗能产业限制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情况;(六)公共机构、公共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和有关节能规定情况;(七)从事节能咨询、评估、检测、审计等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八)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节能项目实施情况;(九)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四、监察方式对用能单位实施日常、专项、抽查等节能监察书面监察: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报送材料。现场监察: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案件和受理举报、投诉以及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五、监察职权(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书面说明;(二)查阅、复印或抄录有关资料;(三)对能源消耗、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及资料等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和监测;(四)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六、监测能源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可以采用节能监测技术手段,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工艺、产品能耗指标等进行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必要时能源监察机构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监测。节能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能源监察机构支付。七、相关程序——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能源监察机构依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举报、投诉、监察工作中发现用能单位用能违法行为或存在用能违法嫌疑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按程序调查取证。——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提出。——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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