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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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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及《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14〕45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转化基金作为引导性基金,本着“合作共赢,促进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原则,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金、投资机构、地方政府(以下统称“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若干子基金,或对已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设立等。子基金主要投向高原特色农业、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光电子与信息以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第三条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云南省科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对转化基金进行日常事务及投资管理,负责子基金投资管理的相关业务。第二章子基金的设立第四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云南省内注册,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第五条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的20%—30%。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子基金70%以上的资金应优先投资注册在云南的科技型企业在本省的项目,具体比例在子基金协议中约定。第六条子基金存续期为7年,即5+2年(5年投资期,2年宽限期)。存续期内,根据投资项目的情况,适时考虑子基金退出工作。第七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申请共同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受理子基金的设立申请工作,并报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审议。第八条设立条件(一)申请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投资人和管理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其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其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3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无受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九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向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一)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或出资证明;(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近期审计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第十条资产管理公司收到申请后,应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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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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