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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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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乡“四老人员”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提高“四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发挥“四老人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格认定和生活补贴标准第一条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统称“四老”人员。第二条“四老”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上可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重大突发事件和关键时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敢于挺身而出。2、遵纪守法好。模范遵守党章,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责任。不信谣、不传谣,不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支持和参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3、思想观念新。树立科学发展观,思想观念与时俱进,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4、带头能力强。不断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学先进、赶先进,在生产、经营、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第三条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生活补贴的“四老”人员的范围与标准。1、老干部。连续担任过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每月最低补贴230元。2、老党员。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每月最低补贴210元。3、老模范。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级老模范、自治区级老模范、地(州、市)级老模范,每月最低补贴260元、240元、220元。4、老军人。没有纳入民政部门重点优抚范围、未享受各类生活补贴、年满60周岁以上、农业户口的在乡退伍军人,每月最低补贴比照老党员的补贴标准确定。第四条同时具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双重或多重身份或多级授予荣誉称号“四老”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按最高标准确定生活补贴。第五条国有农牧林场撤场并乡后,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四老”人员生活补贴待遇。第六条符合享受自治区“四老”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组织初审后报乡党委。乡党委须认真核实申请人年龄、党龄、任职、荣誉证书及退伍证明等相关资料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委组织部审批。第七条县(市)委组织部对符合享受自治区“四老”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每年集中审批一次。符合享受自治区财政补贴条件的“四老”人员,在其所在乡村公示7-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履行审批手续。第八条自治区统一印制“三老”人员荣誉证书,由县(市)党委组织部统一编号审批发放。第九条各地不得擅自改变“四老”人员的认定标准。凡是符合条件的,均要纳入生活补贴发放范围。       第二章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第十条“四老”人员的生活补贴经费,南疆三地州全部由自治区财政全额保障,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由本级财政保障,其它地州自治区财政保障70%。各级财政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第十一条也可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财力状况,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适当提高“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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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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