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缺憾与改进思路
李金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一、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缺憾
1953年,我国开始编制价格指数,1984年开始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数据的采集方式、权数的确定以及计算方法均已成熟完备。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要素的多元化发展,现行的CPI已很难全面客观地反映居民消费价格的变动。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后,CPI更是为社会大众所广为关注,但其公信力却日渐下降。因此,改进CPI的编制成为政府统计部门需要客观面对的问题。
目前,我国编制CPI是依据国际标准分类准则,先将居民消费品分为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8大类,而后再细分为263个小类,据此从中选取700余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作为代表性商品,通过统计调查和数据的采集,计算出代表性商品的个体价格指数,而后依据固定加权平均数的公式,求出CPI。可见,居民消费价格水平,是由代表性商品和固定权数来确定的。代表性商品不同,对代表性商品赋予的权数不同,其CPI值是不相同的。这也就是政府公布的CPI与社会大众主观感受有时出现较大出入的重要原因。进一步分析表明,官方统计部门定期发布的CPI常常引起质疑,就是因为CPI中没有有效包含居民住房价格的变动。
现行的CPI也包含居民“居住”大类,但这并不是居民住房消费市场的价格变动,包含在其间的居住类消费,主要是房屋的租金折算。即:CPI中的“居住类”价格主要指房屋承租者支付的租金、房屋所有者自住时按市场价格折合的虚拟房租。统计部门之所以如此处理,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保证与国民经济核算口径的统一,将居民购买住房作为是一种投资行为而非消费行为处理;二是防备房地产市场投机因素多,容易引起波动,对CPI值影响过大。
事实上,无论是房屋承租者的租金,还是虚拟房租都是难以精确统计的,特别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分房子的房租更是背离市场价格,以此代替住房市场的房价波动,是不适宜的。因此,现行CPI对居住类价格使用的这种替代法在科学性、准确性方面是存在缺陷的。
另一方面,由于二元经济结构和收入分配制度方面的问题,我也分出层次,要真正反映不同消费阶层所承受的通胀压力,现行的以全部居民为对象的
消费价格指数是缺少准确度和精度,应该依据消费对象和消费群体,考虑编制大众价格指数、低收入者价格指数或高收入者消费价格指数。
二、改进思路之一
改进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编制的基本思路之一:将居民住房价格有效纳入CPI的计算体系。这一主张的理由有三:
第一,居民购买住房用于自己居住,本质上是一种消费活动。
理论上,投资是指购买或支付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所购买的商品是用于其他商品交换,并因此产生额外的利润;而消费则是以获取物品本身为目的,购买的商品是用于生存、享受或发展之所需,所购商品不再具有商品的作用,而在于使用。居民购买住房用于自住,虽然一次资金投入较多,但本身并不是为了获取利益,而是为了生存和享受,符合消费的本质特征。因此,将住房价格排除在CPI之外在理论上并不能成立。
现行的反映居民住房消费的商品,如房租、水、电、燃料,购买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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